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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食品衛生檢驗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係指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 規定,於受理食品業者申請食品衛生檢驗項目之化驗所收取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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