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定規費係指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 規定,於受理食品業者申請食品衛生檢驗項目之化驗所收取之費用。
食品業者申請食品衛生檢驗項目之化驗時,應繳納檢驗費,其標準如附 表。
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本府繳納檢驗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