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食品衛生檢驗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定規費係指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
  規定,於受理食品業者申請食品衛生檢驗項目之化驗所收取之費用。

  食品業者申請食品衛生檢驗項目之化驗時,應繳納檢驗費,其標準如附
  表。

  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本府繳納檢驗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