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大會於確認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
  否分別舉行投票:
  一、司法院院長。
  二、司法院副院長。
  三、大法官。
  四、考試院院長。
  五、考試院副院長。
  六、考試委員。
  七、監察院院長
  八、監察院副院長。
  九、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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