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會於確認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 否分別舉行投票: 一、司法院院長。 二、司法院副院長。 三、大法官。 四、考試院院長。 五、考試院副院長。 六、考試委員。 七、監察院院長 八、監察院副院長。 九、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