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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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八項訂定之。

  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
  之規定,就總統提名任命之左列人員,行使同意權: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二、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三、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總統提名咨文送達國民大會後,議長應印送全體代表,並提報大會交付
  審查委員會審查。
  前項之審查,應於提名咨文印送全體代表十天之後舉行。

第二章   審查委員會組織
  國民大會集會行使同意權時設審查委員會,由全體代表組成,下設若干
  分組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但審查院長、副院長被提名人之資格時,應
  由各分組聯席會議為之。
  審查委員會各分組之設置,及其所審查之被提名人,由代表協商決定之
  。
  各分組由代表自由認定擇一參加,其參加人數,必要時以代表協商或抽
  籤決定之。
  各分組名單經提報大會後,不得再行改認。

  各分組委員得列席其他分組,經主席同意後得陳述意見。

  審查委員會設總召集人七人,每分組各設召集人七人,均依代表協商推
  薦產生之。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輪流主持會議。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應有參加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

第三章   審查程序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會議以公開方式行之。必要時得依國民大會秘密會
  議實施辦法改開秘密會議。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應依大會日程表規定進行,如有必要變更日程時,
  由審查委員會提請程序委員會決定,並提報大會。

  被提名人之財產、稅務及刑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提供全
  體代表參考。秘書長應將前項資料連同其他資格證明文件於審查委員會
  開會前五日印送各委員。

  條審查委員會應分別依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有
  關規定,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被提名人應到會自我
  介紹,並說明其資格適用條款及抱負,每人以二十分鐘為原則。
  前項被提名人全部說明後,即進行分組審查。

  分組審查時,該分組所審查之被提名人均應到會備詢。

  分組審查程序如左:
  一、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詢問:每位委員詢問
      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已登記詢問而未及詢問之委員得改提書面詢
      問交由主席逕送被提名人。
  二、被提名人綜合答復:每一被提名人答復時間以二十分鐘為原則。委
      員提出之書面詢問,由被提名人於綜合答復時一併答復之。
  三、再詢問:對被提名人之綜合答復,委員得提出再詢問一次,時間以
      五分鐘為限,被提名人應再行綜合答復,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
  對前項被提名人之詢問,委員得要求被提名人在詢問時間內即席答復。

  各分組審查完竣後,應向審查委員會提出分組審查報告。

  審查委員會聽取各分組審查報告後,應即對該分組進行綜合審查。
  前項綜合審查時,審查委員會經決議,得邀請被提名人到會說明。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審查被提名人資格時,如認為有必要,得經決議擇
  期舉行聽證會,邀請相關人士到會陳述意見。
  聽證會之程序,依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行之。
  聽證會結束後,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得針對各方意見進行討論決定。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於審查期間,得經決議就被提名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等相關事項向有關機關查詢並要求提供資料。
  前項資料未提出前,不得逕予審查通過。
  被提名人於審查委員會、各分組之陳述或所提供之資料,如有隱匿、虛
  偽不實情事者,審查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大會,同時追究其法律責
  任。

  審查委員會綜合審查完竣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交由秘書長印送全體
  代表,並送請大會行使同意權。

第四章   同意權投票
  大會於確認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
  否分別舉行投票:
  一、司法院院長。
  二、司法院副院長。
  三、大法官。
  四、考試院院長。
  五、考試院副院長。
  六、考試委員。
  七、監察院院長
  八、監察院副院長。
  九、監察委員。

  同意權票列印被提名人之姓名,由代表以無記名方式就其姓名上端「同
  意」或「不同意」欄內,加蓋圈戳,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對被提名人之同意,以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
  表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國民大會應將同意權行使結果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法定同意票數
  時,總統得於會期內補提人選咨請國民大會同意。

  被提名人經國民大會同意後,如發現其於審查期間之陳述或所提供之資
  料,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大會得經決議咨請總統不予任命或予以
  免職。

第五章   附則
  國民大會代表為被提名人於行使同意權審查時,應行迴避。

  本辦法無特別規定者,依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行之。

  有關同意權之投票及開票辦法另訂之。

  本辦法由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