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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 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 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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