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一般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
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
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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