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理事會由理事□人(至少三人),候補理事□人(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
  數二分之一)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人(至少三人),候補監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二分之一)組織之。理事及候補理事,監事及
  候補監事,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監事會並各設主席
  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一至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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