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882
人,瀏覽人次:
88876949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在牌照有效使用期間,隸屬同一機構之公用車輛或同屬一人之自用車輛 互相更換牌照時,應依規定分別申請重行辦理領照手續,在手續完成前 ,不得自行更換牌照。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