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14日

條文關聯

  在牌照有效使用期間,隸屬同一機構之公用車輛或同屬一人之自用車輛
  互相更換牌照時,應依規定分別申請重行辦理領照手續,在手續完成前
  ,不得自行更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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