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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