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職,軍官、士官撤除其軍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 上五年以下。
一、條次變更。 二、軍官及士官之撤職,係撤除該軍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所任 之軍職,且無以除書規定「撤其現職」之必要,爰酌作文字及標點符 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