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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營繕工程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簽訂之契約,應由經辦單位之人員簽章,並將開標紀錄訂入契約內,按 規定份數分送有關單位,付款時,應由經辦單位人員及主計人員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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