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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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以下簡稱經辦單位)營繕工程,除法令別有規定
外,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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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依其性質及其當時狀況,得按左列方式辦理:
一、招商承攬 一般工程適用之。
二、兵工自辦 機密性、緊急性工程或經核定應以兵工辦理者適用之。
三、購料僱工 地處偏僻無適當廠商承攬或因預算不足,供給部份材料
辦理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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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經辦單位舉辦營繕工程時,應先獲得土地,造具需求計畫,呈報權責
單位核准,並視工程需款時程,撥發預算。
各總部依權責核定之分年計劃或詳細工作計畫,應以副本呈國防部核備
。
經辦單位,奉准委託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工程署)承辦之工程,應由原
經辦單位負責綜合管制,並應協調聯勤工程署,訂定進度時程表,依規
定管制工程進度與品質,按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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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之工程營繕監辦權責限額,以核定之個案預算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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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商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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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經核准後,得儘先與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
工程事業管理處議價承辦,但以一次為限,如議價不成,則公告招標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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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公告招標辦理,並應以通信投標為原則
。
招標須有三家以上之廠商投標方得開標。在一定金額以上之營繕工程,
應邀請審計部派員監辦,並依國軍監標監驗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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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比價辦理之。但其價款在一定金額或
監辦限額以上者,應先列舉事實,逐案敘明理由,徵得審、監及主計單
位之同意。
一、經調查在同一地區內,僅有二家營建廠商符合規定招標標準者。
二、經公告招標後參加投標廠商連續兩次不足三家或雖達三家而模價超
過預估底價連續兩次,再行招標確有困難者。
三、經公告招標後,僅有二家廠商投標再行公告招標,無法應急者。
四、確因緊急需要,必須爭取時效,不及辦理公告招標時,經列舉事實
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未達一定金額,而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未滿百分之十經
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者。
前項比價,須有二家以上廠商開具估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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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議價辦理之。但其價款在一定金額以
上者,應先列舉事實,逐案敘明理由,徵得審、監及主計單位之同意。
一、在同一地區內,經調某僅有一家廠商符合規定招標標準者。
二、經連續辦理比價二次,僅有一家參加者。
三、依法公告招標,連續兩次僅有一家,或無人投標,或標價超過底價
而廢標兩次以上者。
四、未達一定金額百分之十,經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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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告招標,僅有兩家或一家廠商投標,經辦單位檢討原訂廠商資格
及規範,並無不當,確認僅有此二家或一家能承攬者,審計機關監視人
員,得當場同意先行改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列入紀錄,由經辦單位
敘明事實與理由,函徵審計機關同意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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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有高度機密性之營繕工程,經辦單位報經上級核准並徵得監察單位
同意後,得慎選二家以上廠商分別通知參加比價,如僅有一家參加或確
認僅有此一家能承攬者,得通知議價。
前項情形其工程總價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經行政院核准(或授權核
定)自行辦理,於事後逐案敘明理由,檢附各項有關文件,送審計機關
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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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金額應將工料合併計算,如其自行購料業已經過稽察程序,其
餘工料部分未超過一定金額者,其招標、比價、議價、依本規則規定自
行辦理,其驗收仍應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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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到圖說、標單之廠商,不能參加投標時,應於開標前繳還所領之圖
說、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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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前參加廠商應先照國防部所訂押標金、押圖金作業規定繳納押標金
,未繳者其標單無效,開標後除得標人或保留遞補者外,其餘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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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應在經辦單位門首公告五日以上,並在當地報紙廣告二日以上,其
公告及廣告應送審、監單位備查。但當地無報紙發行而經審監單位同意
免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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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比價、議價,經辦單位應依監辦權責邀請審、監、主計單位派員
蒞場監視,並應於三日檢附投標或比價須知、施工圖說、空白標單及密
封預估底價(包含單價分析表)等有關文件,分送各監標單位。開標前
應會同監辦人員審定底價,並填製審定工程底價紀錄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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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時,應將標單總價當場宣讀,並記錄之;各廠商所投標單,應由監
標人員簽證。
各經辦單位舉行開標時,如已查得投標人事先有串通虛抬標價圖利,或
威脅其他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情事,而有切確證據者,應由經辦單位宣布
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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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之決標,應依合於投標須知之規定,並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
得標為原則,如經辦單位認為最低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或其
他特殊情形,得依法定程序採用次低標要。經辦單位如明定報價未達底
價百分之八十,不予採用時,須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投標須知
內訂明。
最低標超過底價時,得准其優先減價一次,如仍超過底價,應由全體參
加之投標廠商重行比減價格一至三次,如仍超過底價時,可依最低價之
標價順序,進行議減。如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另
行招標。最低標價不及百分之二十,經辦單位認為必須決標時,依左列
規定辦理:
一、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不及百分之十,得由經辦單位敘明理由,經審、
監單位監視人員報請審監單位決定之。
二、最低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得由經辦單位
敘明理由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經審、監單位同意決定之。
三、審計機關未經派員監視函復自行辦理時,如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不及
百分之十者(不超過預算),經辦單位得先決標,應將開標結果及
超底價決標之理由,函報審計機關核備,其超過底價百分之十以上
未達百分之二十者,經辦單位得先予保留,敘明理由,報上級主管
機關核准,經審計機關同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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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人得標後,應在十日內完成訂約手續,如得標人延不訂約,應沒入
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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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人簽訂契約時,應填具保證書,以為履約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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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之契約,應由經辦單位之人員簽章,並將開標紀錄訂入契約內,按
規定份數分送有關單位,付款時,應由經辦單位人員及主計人員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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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單位人員應駐留工地,切實監督指導,倘發現偷工減料情事,應立
即糾正,並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為加強營繕工程監工作業,各工程使用單位,亦應選派連絡人員,會同
監工,以確係工程品質。
監工人員應注意事項及獎勵規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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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辦法依契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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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應確依核定工程計畫施工,不得任意變更。但發現具有嚴重影
響工程結構安全狀況或因任務需求有所變更是,報經原核定單位核准後
,得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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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單位應於訂約及驗收時,向承包商索取承攬工程手冊,分別詳實登
記,廠商不得拒交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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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兵工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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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工自辦工程時應將所需油料、工材機車以及所需兵工人數擬具詳細計
畫,依權責按行政系統請核定,其預算總額應包括工具、材料、油料、
機車修護及零附件、行政管理、兵工津貼、雜支等,如其總額超過一定
金額時,事後應敘明理由,檢附各項有關文件,送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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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計畫奉核准後應即編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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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視技術上需要得僱用必要之技術員工,或將工程之一部報請招
商承攬。
依前項規定將工程之一部招商承攬者,須將界限劃分清楚,以明責任,
並應切實配合進度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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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工人員應將每日工程進度,到工機車人數及工作狀況,填入監工日報
表,送請隸屬單位備查,並會同作業手填報機車狀況報表及耗油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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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工人員應切實明瞭設計圖及施工方法與工料品質數量,如發現不符者
,應立即糾正,詳細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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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成後,應即將全部所用工料、器具及油料等加以統計以備結報,
如有剩餘材料,未經核准不得挪用,應按規定報繳,並將工程成果檢討
意見報請結案,以作該單位主官之年度考績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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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購料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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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以自行購料、僱工方式辦理者,其工料合併計算在一定金額
以上者,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徵得審、監單位同意為之;事後
應將辦理情形,連同預算、圖說、工料計算表及其他有關文件送審、監
單位查核。
前項購料達到一定金額者,仍應依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物
稽察條例」之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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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單位為適應事實需要得將工程一部分報請招商承攬或兵工辦理,惟
須將界限劃分清楚,以明責任,並應切實配合進度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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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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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後,經辦單位應在十日內報驗,其作業方式如左:
一、照實做工程繪製竣工圖(含施工中之分段檢驗資料),填具結算表
,先由本單位人員舉行初驗,如屬相符,即檢同結算表,報請所隸
屬總部或授權其一級單位派員驗收,必要時得由國防部派員監驗。
二、工程總價達一定金額,由經辦單位定期邀請審、監及主計等單位監
驗。
三、經驗收相符後,即通知營產單位編號登卡列管,並於一個月內報請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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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人員須按照說明書及契約所訂條件逐項切實核對查驗,對於隱密部
分,必要時得令承包商,掘鑿抽驗,並由其免費修復合格後應填具驗收
營繕工程結算證明書,由監驗人員簽章,並分送有關單位備查,其工程
總額已達一定金額者,應送審計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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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人員如發現所驗工程與原設計圖,說明書或契約所訂不符或不合標
準者,不予驗收,並即列舉事實報請核辦。但其情節輕微者,得逕通知
包商更換或修改後復驗,其不予更換修改而不妨工程安全及使用者,
得報經核准後計扣價款予以驗收。
前項工程在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計扣價款應先經審計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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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單位於接到驗收證明書後,除轉送承包商一份外,並給付尾款,如
無驗收證明書者,財勤單位應拒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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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經核准結案後,應由經辦單位洽請主計單位循預算系統辦理工
程經費收支結報,並依費款來源,分別按照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
法、國軍代管經費處理規定及國軍代收代付款處理規定等規定辦理,所
有標餘款及工程餘款,均應一律報繳,非經報由原核撥預算單位核准,
不得先行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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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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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一定金額,係指審計機關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
財物稽察條例」所定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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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業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視其情節依建築法、營造業管理規則及其
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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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單位不依規定辦理工程開標比價、議價或驗收者,其開標比價、議
價或驗收無效。
前項情形應追查責任並按情節輕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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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應用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另以命令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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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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