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類目及標準所載各目產品,有外銷百分比規定者,其外銷百分比之計 算,應以同時期同種類產品之全部銷售量為計算比例之基礎。其經增資 擴展者,應以當年度原有設備與新增設備同種類產品合計數,為計算比 例之基礎,但其新增設備產品與原有設備產品能明確劃分者,應以其新 增設備同種類產品之銷售量,為計算比例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