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類目及標準所載各目產品,有外銷百分比規定者,其外銷百分比之計
  算,應以同時期同種類產品之全部銷售量為計算比例之基礎。其經增資
  擴展者,應以當年度原有設備與新增設備同種類產品合計數,為計算比
  例之基礎,但其新增設備產品與原有設備產品能明確劃分者,應以其新
  增設備同種類產品之銷售量,為計算比例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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