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違章案件經稽查發現事證具體明確後,應取具受稽查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之承諾書或作成談話筆錄、連同違章證物、啟封筆錄及違章證物清冊、
  涉嫌違反法條,簽移違章案件審理單位辦理,經查並無違章事實者,亦
  應於限期內將稽查情形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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