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案件經稽查發現事證具體明確後,應取具受稽查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之承諾書或作成談話筆錄、連同違章證物、啟封筆錄及違章證物清冊、 涉嫌違反法條,簽移違章案件審理單位辦理,經查並無違章事實者,亦 應於限期內將稽查情形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