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
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
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就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應登記事項先行宣導周知營
業人遵循辦理避免受罰,且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規定涉及營業人專營
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 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
貨物或勞務資訊作業之修正,爰修正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
行日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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