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學校章則,指各級學校依法令或本於職權經學 校校務會議通過,並按規定程序公告實施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十六條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後改列為第三十一 條第一項,爰修正援引之本法條項次,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