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行為人,經依該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議處後,申
請人或行為人有不服者,應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復;申請
人或行為人為學生,其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申復結果不服者,應依
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不適用前條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
    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另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
    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五、
    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考量性別平等教育
    法已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之後續救濟方式另予明定,
    爰有關該法之相關案件後續救濟方式應依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
    定辦理,不適用第十九條所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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