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及其他銷售者之油源,以依法輸入或在
國內煉製者為限。
購買石油之油源,以依法輸入或在國內煉製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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