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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免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配合「可攜式雷射指示器」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進口商品檢驗, 增列第二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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