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或輸入業務者,使用同一儲油設備共同儲 備安全存量時,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共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在該儲油設 備之個別儲備量;其實際共同儲備量,如低於各業者申報儲備量總和時 ,視為各共同儲備人均未達法定安全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