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處、室、中心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並指揮監督各分支機構,副主
管襄理之;科長承本單位主管、副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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