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
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業餘電臺申請設置時須申請人提供相關申請文件之協力義務,以
    利審查,爰增訂之,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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