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受理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後,應公告之,並於同年八月十五日前
完成審查並核准後,公告其結果。
依前項公告之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不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普及服務淨
成本詳細計算資料。
主管機關為審查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得命普及服務提供者及簽證會計師
提出說明及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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