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
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之業務計畫書及設立分公司所在地。
三、船舶一覽表(如附件四)及船舶國籍證書。
四、本公司名稱、種類、國籍、所營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所在地及公司
章程。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金額。
六、在本國設立經營船舶運送業證明文件副本及開始營業之日期。
七、董事及公司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八、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及其授
權文件。
九、最近三年營運業績及在中華民國之營運狀況。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文件,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驗證,
如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並須附具中文譯本。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我國推動雙語政策,外國人來臺投資或生活相關行政程序所要
求之英文資料中譯等規範,經實務運作檢討,可適時鬆綁,爰修正第
二項申請文件如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始須檢附中文譯本,以利簡政
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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