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全長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一個,附繫自燃燈一個。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二個,附繫自燃
燈一個。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四個,附繫自燃燈二個,自動
煙號一個。
每一救生圈應標示所屬船名,並附繫救生浮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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