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受委託之機關、團體及其檢定人員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怠忽檢定作業
者,民航局得停止其檢定業務之執行,直至改善完成為止;情節重大或做
不實之檢定報告者,並得公告廢止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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