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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本章申請案如經審查核准者,除許可證係污損或遺失予以換發或補發外, 其餘變更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原許可證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 及加蓋章戳後發還之。但如換發新證者,應另繳納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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