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登錄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醫療器材登錄
系統(以下簡稱登錄系統)登錄下列事項,並依附表五之規定上傳備查文
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取得登錄字號:
一、中英文品名。
二、醫療器材商名稱。
三、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四、醫療器材分類品項名稱及代碼。
五、醫療器材之滅菌狀態。
六、製造業者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情形。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醫療器材之品名,準用第四條規定。
〔立法理由〕
為精進醫療器材登錄制度管理,修正申請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登錄,應上
傳備查文件、資料之規定,並新增附表五,表列申請醫療器材登錄應上傳
之文件、資料,以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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