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建立自有品牌,並積極開拓國
際市場,得協調各駐外機構,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塑造國際品牌形象,參加
知名國際展演、競賽、博覽會、文化藝術節慶等活動,並提供相關國際市
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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