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身心障礙,再因職業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身心
障礙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或新增部分
之身心障礙程度,依本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計算後,增給百分之五
十,發給身心障礙給付。但合計最高以第一等級增給百分之五十之標準給
付之。
前項所稱同一部位,指與身心障礙種類部位同一者。
第一項但書所稱合計最高以第一等級增給百分之五十之標準給付,指被保
險人歷次所請領之身心障礙給付,合計最高以本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第一等
級增給百分之五十之給付額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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