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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準及使用地 類別如附表二。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基準審查及需辦理 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附表二-各功能分區容許使用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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