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 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時,本部或所屬機關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 得與受補助人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 利。
修正理由同名稱修正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