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本條例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時,已刪除第三十 四條第八項港外豎立動物檢疫信號之規定,且本條有關「先行檢疫」 之程序已於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明定為重覆規範,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