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申
  請或進行調處。
  被選定之人得予更換或增減之。
  第一項之選定及前項之更換或增減,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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