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一
個月前將選舉人總數、應選名額、候選人應具條件、及申請候選登記起訖
日期,於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至少七日,並於公告期間內於當地發行之報
紙刊登至少三日。
候選人登記截止後或經資格審查結果,其人數未達應選名額之半數或理事
、監事候選人數各未達三人時,應依前項規定重行辦理候選人登記,已登
記之候選人毋需重行登記。
依前項規定登記之候選人,其各項候選資格條件年限之計算與已登記候選
人同。
同一社員不得同時登記為理事及監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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