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
具備良好品德、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
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
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
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
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
〔立法理由〕 一、跨領域人才具備所在領域之專長,但不具金融機構或信用合作社工作
經驗,信用合作社如欲聘任此類人才,最高職務應以本條所列副總經
理、協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等負責人較為妥適,該層負責人具負責
督導、管理各項業務之功能性,信用合作社可引進跨領域人才對管理
面提供輔助。信用合作社引進之跨領域人才於原專業領域之工作年資
,應比照本條對具金融機構或信用合作社工作者年資之要求。
二、隨著金融市場多元化發展,為利信用合作社聘任具備多元化經歷之跨
領域人才擔任其負責人,且近年金融機構申請認可案例,包含資訊、
科技、法律、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另近年數位經
濟、電子商務等發展已蔚為國際趨勢,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增訂資訊、
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跨
領域人才,且有十年以上之工作經驗,為積極資格條件,無須報本會
認可。現行第三款,移列為第四款,如不符合前三款所定資格條件,
而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
之能力,得依第四款規定認定。
三、考量信用合作社聘任跨領域人才擔任負責人職務,仍須與其原領域相
關為限,爰增訂第二項跨領域人才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職務之規定。
至於該人才擔任信用合作社負責人已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
工作年資及曾任職務要求,自無任職領域限制,信用合作社可逕行指
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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