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第四條各款業務之業務員,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 件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 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
配合現行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並未分項,爰刪除第二款 「第一項」字樣,以符法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