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曾任法官因故離職者,得申請再任法官。
依前項規定申請再任者,以任離職前同審級或下級審法院法官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