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保訓會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認有留置文書或其他物件之必要時,
應以書面通知其持有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