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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受託機構或保管機構每日應將前一營業日之受託基金淨值、投資明細變動 情形送基金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用語,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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