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推動合作式教育實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合作式實驗學校,應徵得實驗對象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
  同意。對參與教育實驗之學生資料應予保密,並避免危及其身心健康。
  參與教育實驗之學生,如有違反實驗規範,得終止其參與;其因故無法
  繼續參與者,高中、高職學生依欲轉入學校之入學相關規定辦理;國中
  學生應返回戶籍所屬學區學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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