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市國民中學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審查第十三條各款之加減分,並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之相關事宜
  。
  審查委員會由教務主任召集,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
  表、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組成。其設置要點應經由
  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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