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國民中學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審查第十三條各款之加減分,並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之相關事宜 。 審查委員會由教務主任召集,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 表、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組成。其設置要點應經由 校務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