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依強迫入學條例申請暫緩入學或免強迫入學者,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暫緩入學: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
      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得檢具公立醫療機構證明,向國民中學
      提出暫緩入學之申請,由國民中學陳報教育局,經本市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
      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且國民中學應副知該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
  二、免強迫入學: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
      ,由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向該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准予免強迫入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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