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會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因出席議員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應依
原訂日程之會次順序繼續進行,經連續二次均未能成會時,應將其事實,
於第三次舉行時間前通知議員,第三次舉行時,實到人數已達議員總額減
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第二次為本會期之末
次會議時,視同第三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