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基隆市政府基府行法壹字第 1050221611B號令修正 公布第12條、第22條、第27條、第31條;新增第33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
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但每一政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
內政部備查。
議長綜理會務。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
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議長指定,不能指定時,由議員於十五日內互推
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代理,年資相同時,由
年長者代理。

本會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議員不得
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議事組: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會議之準備、紀錄之整理、議案及人
    民請願案之處理、議事錄及公報(會訊)之彙編及新聞聯繫等事項。
二、總務組:關於文書、檔案、出納、財產、物品、車輛、廳舍、安全、
    集會、工友及員工福利之管理等事項。
三、法制室:掌理法制事項。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