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無集會所之村(里),得借用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舉行村(里)民大會
  。學校及公共場所負責人,應予優先借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