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或三個月以上之長期代理代課
  教師兼課或擔任該班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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