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體育場各場地開放時間如左:
  一、田徑場開放時間:
    (一)每年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每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
          分,下午二時至六時三十分。
    (二)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每日上午六時至十一時三十
          分,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十分。
  二、體育場使(借)用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夜間為下午六時至十時止,必要時經體育場之同意得變更之。
    (一)每年自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十一月至次年三月開放晨游。
    (二)每日分三場開放,第一場自上午七時至十一時止、第二場自下
          午一時至下午五時止、第三場自下午七時至下午十時止,每場
          均應清場,清場前卅分鐘停止售票。
    (三)夜間開放得視氣候調整之。
    (四)晨泳時間夏令每日自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上午七時三十分止,冬
          令每日上午六時至八時止。
    (五)公辦訓練時間:自上午七時三十分由體育場安排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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