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土資場於取得設置許可,並依核准圖說興建完成後,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
二十份向本府申報勘驗,經勘驗合格後並繳交營運保證金,由本府核發營
運許可:
一、相關單位之核准文件。
二、完成後之現況全景照片。
三、申請人資料。
四、設置許可函所要求事項之完成證明。
前項勘驗應於取得設置許可後一年內,向本府申報。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
請展期;展期期限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申報勘驗,或勘
驗不合格並於勘驗完成日起二年內未補正合格者,其設置許可失效。
第一項勘驗由本府視其情形邀集本縣環境保護局、本府農業處及其他有關
單位派員會勘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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