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經本府核定列級有案家屬,在殘廢軍人尚未輔導就業或就業後仍不足 維持生活者,應由兵役處比照第十七條有關規定於每年三節繼續發給生 活扶助金,其扶助之年限規定如下: 一、一等殘終身。 二、二等殘十年。 三、三等殘五年。 四、重機能障礙二年。 五、輕機能障礙一年。 前項殘廢軍人家屬如原未領生活扶助金者,自其核定殘等之日起在領卹 期間若生活轉為困難時,得隨時依照規定申請扶助,核定合格後發給生 活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