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因公私場所管理不當致動物受困、受虐或受傷者,公私場所所有人、使用
人或管理人應予以協助脫困、收容或提供必要之醫療;其無繼續醫療之必
要時,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情形,公私場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即通知主管機關及飼主。
但無飼主或通知飼主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處置所需費用,由公私場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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